(一)统一组织、规划、部署自治区直属机关党的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指导自治区直属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指导自治区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四)对自治区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五)指导自治区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反映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六)配合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抓好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了解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七)督促指导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按期换届,审批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
(八)指导自治区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等工作。
(九)领导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十)了解掌握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自治区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领导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培训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务干部和党员发展对象。
(十三)对自治区党委直属基层党委(不含区属国企、学校等领域)的党组织关系实行代管。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